問題描述
我公司與業主于2017年10月10日簽訂一個100萬的施工合同,合同付款方式為施工結束后付款60萬,一年后付款30萬,兩年缺陷責任期滿并經審計后付款10萬,請問:現在我公司最后的10萬元開10%的增值稅發票還是開9%的增值稅發票?有何政策依據?
專家回復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分期收款的施工合同的納稅義務時間為合同約定的分期收款時間。因此最后的10萬元工程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19年10月。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2019年4月1日前的,建筑服務業務仍適用10%的稅率;納稅義務發生在2019年4月1日后的建筑服務,適用調整后新的稅率,應當9%的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政策依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39號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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